亚世光电: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9:17:12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0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29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JIAJITAO(贾继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3,265,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921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70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64,340,000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000,000 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0,083,4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00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5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182,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21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2,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7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2%。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202,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0%;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9,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370%;反对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05%;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25%。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202,3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9%;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8,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660%;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62%;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78%。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202,3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9%;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8,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660%;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62%;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78%。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璐、李涵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的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