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康颖蕾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9-29 18:16:3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194 号
关于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康颖蕾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康颖蕾,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5年8月22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时任董事康颖蕾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 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8%,成交价格为
41.57 元/股,成交金额为 831,400 元。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司披
露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康颖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在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增持,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九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康颖蕾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