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辰装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8:11:33
证券简称:华辰装备 证券代码:30080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9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6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差异情况......8
六、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9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10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1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12
十、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3
(一)备查文件......13
(二)咨询方式......13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辰装备、公司、上 指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辰装备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华辰装备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辰装备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99 名激励对象 453.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五)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 12.33 元
/股的价格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且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辰装备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12.33 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0 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0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944%,具体分配明细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权益 占目前总股本的
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比例
徐彩英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56.00 56.00% 0.2209%
理、财务总监
公司核心骨干(19人) 44.00 44.00% 0.1735%
合计 100.00 100.00% 0.394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辰装备预留授予相关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华辰装备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