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18:07:41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员工,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累计持股50%以上的公司、与本公司并表的其他公司及其各自的员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士。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 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为应审计的其他情形,应当审计。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五)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九)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