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时间:2025-09-29 17:23:37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治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