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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智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29 17:22:0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安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00 号),安达智能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202,020 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
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总股本为 60,606,060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
本为 80,808,08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4,171,235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9.411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6,636,84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0.588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4 名,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58,98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1.8162%。上述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因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而延长锁定期 6 个月,即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4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0)。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0,808,080 股。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27,700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0,808,080 股变更为 81,535,780 股。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8,256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总股本由 81,535,780 股变更为 81,914,036 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2,32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总股本由 81,914,036 股变更为 82,126,356 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 4 名股东分别为东莞市盛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飞、何玉姣、东莞市易指通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上述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 控股股东东莞市盛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4、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6、本企业减持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共同实际控制人刘飞、何玉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4、如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本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6、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8、本人减持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东莞市易指通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本企业将在减持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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