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晶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6:54:38
证券代码:002222 证券简称:福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取消后,监事将自动离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以任何形式占用、转移公司的资产、资金和其他
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则,同种类型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种类型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利。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 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需。 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