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6 20:23:35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应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公司应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3、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3)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情况;(4)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利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三)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4、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独立董事是否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六)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八)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