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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洁能:内部审计制度(2025-09-26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6 20:05:45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西子洁能”)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包括孙公司,下同)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核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 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如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展,确保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并对审计计划的制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应确保其报告机制的权威性和及时性,以协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具体而言,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启动前,要求所有参与人员填写《回避声明》,声明其与审计事项是否存在牵连或亲属关系。如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应回避情形,应立即停止其参与审计工作,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其他人员接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审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批准内部审计相关基本管理制度;
2、 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 审批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内部控制评价重大缺陷的认定等;
4、 法律赋予的其他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7、 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 组织实施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5、 根据审计委员会、董事长的委托,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6、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7、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8、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9、 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 同);
2、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 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3、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 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4、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 意作出制止决定;
6、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予以暂时封 存;

7、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 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8、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 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9、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 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10、 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11、 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生产和仓储、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还包括如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含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下同)、被审计部门必须在审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准确地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合同、会议纪要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包括调用查询相关计算机系统及数据库。被审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遗漏。
第二十五条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账务资料,实地察看、盘点/监盘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检测财务会计软件及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有权对所有审计涉及的事项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全面调查,要求其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文件或书面/口头说明,并对相关证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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