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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6 20:00:15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9 月 26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上述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内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体现公开、公
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及
存续期内,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对已
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
使用金额。
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
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
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
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
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
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
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
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
告。公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
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公司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以及公司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发生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承继方应当按照本办法中对公司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财务报告。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
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登记为准。信息知情人员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
内部章程严肃追责,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一)违反债券发行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查不全面等主观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若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信息披露
有新的相关要求,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公司应当将修订后的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照本制度第九条披露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通过后实施。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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