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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6 18:25:44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
部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制品、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否则,责任部门或者个人应自行担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之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该等内
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各级管理者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
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
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牟利。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
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公司相关
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
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
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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