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8:05:44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25-027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作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1、不再设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删除“监事会”章节,删除“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等相关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2、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删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章节;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4、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章节、“内部审计”章节的相关内容。
5、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强化股东权利;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或”修改为“或者”等。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各位监事仍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
三、其他事项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启用,同时废止旧章程。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7 日
附件:《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
第二条 政函[1995]134 号文件”批准,山 政函[1995]134 号文件”批准,山
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 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
公开募集设立;在山西省市场监 公开募集设立;在山西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140000100049390。 91140000113273064E。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去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新增一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新章程 ——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第九条)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九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第十条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以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第十一条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顾问、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助理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托管。 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第十九条 数为 7800 万股,其中:发起人山 数为 7800 万股,其中:发起人山
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其焦化生 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其焦化生
产部分资产认购 5300 万股,占公 产部分资产认购 5300 万股,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