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新建、关联方西藏隆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9-26 17:16: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82 号
──────────────────────── 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
西藏隆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日出东方,A
股证券代码:603366;
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
西藏隆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徐新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万旭昶,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徐 忠,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丁 玮,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及 2025 年 8 月28 日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数据的更正公告》,2024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控股)同一控制下企业西藏隆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隆晟)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 27,586,265.53 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借款余额 551,606.15 元;截至 2025 年 1 月 27 日,上
述借款余额为 0。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有关规定。
太阳雨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西藏隆晟作为资金占用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四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徐新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万旭昶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徐忠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玮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主体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西藏隆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徐新建、时任总经理万旭昶、时任财务总监徐忠、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