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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6 16:50:36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4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6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8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9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10
第七章 责任追究...... 10
第八章 附 则......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行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党委负责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支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省国资委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全资、控股企业),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总部,作为公司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内部审计机构,暂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应合理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企业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委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
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经济、技术、管理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公司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内部兼职审计人员,可以聘请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实行签字背书责任制度。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工作实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审计人员进行奖惩。
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公司重大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根据公司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或事项实行审签制度;
(十三)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对拖延、推诿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必要时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内部审计计划和公司临时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逐项组织实施。审计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在具体实施每一项审计业务之前,审计组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由主审制定详细的项目审计方案,经组内讨论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发送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好接受内部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项目审计方案,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要取证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取证单,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确认并签字盖章,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以及提出有价值的审计建议提供事实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沟通。审计组应当依据复核后的审计
工作底稿和确认后的审计取证单,起草审计报告,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书面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对收到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及查证,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如反馈意见无参考价值或经查证不属实的,则不予考虑。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报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论,可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省国资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上级部门有
关文件执行。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编制审计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书面整改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查出问题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管理。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内部审计机构督促整改,并对被审计单位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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