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6:15:05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5-028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
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新建、万旭昶、徐忠、丁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新建、万旭昶、徐忠、丁玮:
经查,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日出东方或公司)子公司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控股)子公司西藏隆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提
供借款,累计发生额 2758.63 万元,2024 年底余额为 55.16 万元。上述行为构
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日出东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5 年 1 月底资金占用余额已全部清偿。公司对前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8 号指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太阳雨控股违反了《8 号指引》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徐新建、总经理万旭昶、财务总监徐忠、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玮,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8 号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新建、万旭昶、徐忠、丁玮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严格整改。《警示函》中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清偿,公司将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公司还将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