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5 21:13:59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
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
开展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等前置程序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等程序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等前置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难以对每次投资单独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关于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涉及关联交易的,须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项工作组统筹管理证券投资,相关
参与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
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
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资产运营部应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十一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资金划拨必须严格
遵守公司相关制度,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
过以下措施控制风险并监督投资行为:
(一)根据证券投资的具体情况,公司应对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导、规范具体证券投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等前置程序后生效实施;
(二)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三)公司专项工作组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实时分析和跟踪所投资产品的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
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四)公司内审部门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六)独立董事可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
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信息公
开披露前须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判断证券投资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筹备组织审议及披露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三)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内控制度;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
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