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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9-25 21:13:59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时表决事项。
第三章 编制依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累积投票相关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根
据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具体筹备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标准

第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及使用条件。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三)在股东会上需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指导原则。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规则
(一)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对议案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的最大表决权数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五)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
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七)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八)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九)若获得达到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十)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投票程序。
(一)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应在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在每名候选董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同时还须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时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明确说明前述应注意事项和当选原则,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出席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由董事会提出
修改议案,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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