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5 16:51:38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5-133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 317,605.6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86.8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533.71%。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1.累计诉讼、仲裁披露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7 月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 年 7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 8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
2024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
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
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 年 1 月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 2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2025 年 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2025 年 3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2025 年 3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5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2025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2025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2025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2025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2025 年 7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2025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2025 年 8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2025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89)、2025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2025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0)。
2.重大诉讼披露情况
2022 年 4 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
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公司提起 9 起诉讼。公司一审败
诉,2023 年 2 月就该 9 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 9 起诉讼二审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上述 12 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变更诉讼请求申
请书》;同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同意原告(申请人)常
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 12 份《民事裁定书》。同时,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的 12 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
件的二审判决。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就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
《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扣划 140,025,035.30 元,剩余 16,701,864.20 元尚未执行。公司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开庭询问的传票。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5 年 4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
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21 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 21 起案件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2024 年 8 月 7 日、2024 年 8 月 15 日、2025
年 1 月 2 日、2025 年 1 月 14 日、2025 年 2 月 13 日、2025 年 4 月 2 日、2025 年 4
月 19 日、2025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
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 0102 民初 8954 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高鸿鼎恒技术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唐高鸿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全部贷款本金 5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
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1284067.71 元,自 2025 年 2 月 14 日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 14000元;
(2)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49145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54145 元,由被
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 0102 民初 8955 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高鸿鼎远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唐高鸿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全部贷款本金 4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
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1040081.21 元,自 2025 年 2 月 14 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0000 元;
(2)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3525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28525 元,由被
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在法定上诉期内,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现金流情况,公司无法支付上述涉诉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 0102 民初 8954 号)
2.《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 0102 民初 8955 号)
附件 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