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9-25 16:51:0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600958)
会议资料
2025 年 10 月 24 日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24 日(周五)下午 14: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 7 楼多功能厅
召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龚德雄董事长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的议案》(分项表决);3.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和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五、会议主席宣布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六、宣读大会议案表决办法,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七、现场投票表决
八、会场休息(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二、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三、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全部回答问题的环节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五、大会表决前,会议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股份总数。
六、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会议开始后请全体参会人员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会务组工作人员外,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
八、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食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九、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目 录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的议案 ......119
议案三、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5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4 年 7 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生效实施。
2024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今年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分别发布。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正文及其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内容,并废止《公司章程》附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三、根据监管意见,对经营范围条款进一步优化调整,补充公司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登载的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四、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将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整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同步调整该委员会主要职责等相关条款;
五、根据最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公司章程》正文及附件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进行调整。
现提请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章程修订所涉及的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并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章程修订内容进行文字表述等非实质性调整。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内容,波浪线为删去的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 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下简称“新《公司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 法》”)第一条、现行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 有效的《上市公司章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 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 程指引》(以下简称批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新《章程指引》”)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 第一条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会”)证监机构字(2003)184 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 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3)184 号文和上海市人民 新《章程指引》第二府体改审(2003)004 号文批准,由东方证券有限责任 政府沪府体改审(2003)004 号文批准,由东方证券有 条
公司依法变更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 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310000000092649)。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十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新《章程指引》第八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条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公司法》第十一
/ 抗善意相对人。 条、新《章程指引》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第九条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新《章程指引》第十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条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新《章程指引》,全文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党委 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统一将“股东大会”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支持股东大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调整为“股东会”;根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党委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党 据新《公司法》第一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 百二十一条等相关规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国家宏 序,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 定,公司拟撤销监事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 会,全文删去“监事应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经营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