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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4 19:25:38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已经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备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
计专业人士,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
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可
以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细
则遵循《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重点
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
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 同时在超过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
(四)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 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本制度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要求的规定作出声明,并作出书面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审议聘任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发出时,向股东披露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
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在一个月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情
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由公司向股东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向股东披露。
第五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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