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4 18:45:02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司法拍卖的标的分别为孙洁晓先生持有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5,535,008 股、154,199,995 股,共计 169,735,003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55.91%,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5%。经查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其中:15,535,008 股已拍卖成交,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北京金融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154,199,995 股因无人出价已流拍。
2、本次拍卖成交的 15,535,008 股公司股份,后续尚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裁定、股权过户登记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前述股份若后续完成过户,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流拍的 154,199,995 股公司股份,后续是否会被相关法院继续执行其他司法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5,535,008 股、
154,199,995 股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上午 10 时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上午 10 时止
(延时除外)分别公开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
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
二、股东股份拍卖进展情况
公司经查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本次拍卖结果详情如下:
股东 是否 本次拍卖数量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本次成交数 买受人 成交价格(元)
名称 为控 (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量
股股
东
15,535,008 5.12% 1.38% 15,535,008 毛志晗 58,237,910.90
孙洁 是
晓
154,199,995 50.80% 13.67% 0 因无人出价已流拍
合计 169,735,003 55.91% 15.05% 15,535,008 —
注: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四舍五入的尾数差异所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北京金融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拍卖成交的 15,535,008 股公司股份,后续尚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裁定、股权过户登记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流拍的154,199,995 股公司股份,后续是否会被相关法院继续执行其他司法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事项进展,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4,560,0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66%,其中:质押股份数为319,024,992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95.36% ,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8%;被司法冻结(包括司法再冻结)股份数 303,560,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90.73%,占公司总股本的 26.91%;被轮候冻结股份数 303,090,400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90.59%,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7%。
若本次拍卖成交的 15,535,008 股公司股份后续完成过户,公司控股股东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将变更为 319,024,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8%,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若孙洁晓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事项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可能导致被强制过户、司法拍卖等风险情形发生,进而有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六条“ (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的受让方在过户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5、公司所有信息均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