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4 17:18:53
证券代码:920056 证券简称:能之光 公告编号:2025-104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光”、“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9月20日行使完毕。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能之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国金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由此,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7.21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1,478.00 万股的基础
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221.70 万股,本次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1,699.70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7,947.47 万股增加至 8,169.17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20.81%。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
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在北交所网站
(http://www.bse.cn/)披露的《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能之光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北交所上市,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
交付的 221.70 万股股票,已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登记于北京煜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煜诚六分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德金泽 E3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秋水高通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秋水高通定远门 2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智明知金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智明专享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票账户名下。以上对象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2025 年 8 月 22 日)起锁定 12 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 1,699.70 万股,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295.60 万股,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 17.39%,向网上投资者配售1,404.10 万股,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 82.6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
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划付给发行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15Z0036
号《验资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宁波微丽特贸易有 17,119,948 26.4627 17,119,948 21.5414 17,119,948 20.9568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控股股东
限公司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
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期
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
息相应调整。
3、若能之光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能之光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
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