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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新材: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时间:2025-09-24 17:15:24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服务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
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和购
买社会审计服务费用,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
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是公司专门设立的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董事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履
行内部审计职责相适应的专业审计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内部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
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
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支持审计人员参加专业职称考试、评审,
推进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
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季报、半年报、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等关键环节开展内部审计,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风险。
(四)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成本工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如需)。
(五)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六)将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项等报送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七)建立审计台账和各类审计报表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八)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督促检查
工作。
(九)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行使管理、监督、指导职责。
(十)公司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
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向内部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在授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问题行使处理处罚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一定周期内可组织开展财务收
支审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职一年以上的可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
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相关会议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和审计归档五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持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意见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研究处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四)审计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决定书)。

(五)审计归档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将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意见阶段所涉及的相关审计文书及印证材料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 3 个月内完
成。
审计档案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
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下达的审计意见进
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执行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机制。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清单:
实施问题销号整改。简单问题即查即改即销号;复杂问题制定措施,确保期限内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的,及时开展跟踪整改问责审计,确保限期整改销号。
第二十条 建立整改第一责任人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将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建立整改责任制,及时部署,按照规定期限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问题联动整改机制。建立审计监督与纪
检监督机制,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纪检部门,促进审计问题深度整改和追责问责;建立审计问题部门联动整改机制,按照审计问题属性移送职能部门督促整改、考核考评,发挥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优势。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的督察情况及时反馈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
审计问题事项,要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党委和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审计问题约谈机制。对审计问题多、屡查屡
犯,生产经营管理混乱的单位,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人员进行约谈,并限期提出完备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审计跟踪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计分析研究机制。内部审计机构要定期对
审计发现的管理漏洞、各类风险以及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科学、合规、可操作的审计管理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认真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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