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4 16:54:41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 宏达 公告编号:2025-045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议案和《关于修
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4]5号文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4]5号文批
2 批准,由镇江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 准,由镇江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
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 立;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局注册登记,取得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取得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20000000050286。 913211007437119894。
3 第三条 公司 2008 年 1 月 23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23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100 万股,于 2008 年 行人民币普通股 6100 万股,于 2008 年 2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 号
4 号1幢 3层 X13室 1幢 2层 A区
邮政编码: 201108 邮政编码: 201108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5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6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7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8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人等。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有同等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9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
11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32,475,77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432,475,77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432,475,779 股,其他种类股0股。 432,475,779 股,其他类别股0股。
12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14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15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公开的集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