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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中信重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3 19:41:54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
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组织制定、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等,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战略发展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
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归口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资料收集和整理,起草相关报告、公告或报备文稿,履行完公司内部签批流程后予以发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人及管理层应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宜,确保将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书面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其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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