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中信重工:中信重工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3 19:41:54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重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中信重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管理,以及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信重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行使实际管理权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独立设置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集体研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结果、审计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业务规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同时公司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人不得兼任战略、投资、业务、财务、风险、合规、法律等与内部审计职责相冲突的部门职务,并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最近 5 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记录,能做到敢于斗争、坚持原则;
(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掌握会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审计业务能力;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会计、审计、金融相关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等);
(四)具有 5 年以上审计、财务、风险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符合其他必要的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承公司核心价值观及行为准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从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职业声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对公司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公司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对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监管机构、上级单位和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部可以列席公司有关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战略发展规划、重要业务计划执行、预算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可
以通过日常管理渠道(包括信息系统)获取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执行审计任务的过程中,有如下工作权限:
(一)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部署和落实审计要求;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资料,包括管理、储存、处理和应用的电子数据和相关文档,并对提供资料进行检查和综合分析利用。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蓄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在保证原有数据安全和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信息系统实施测试、查询或者采集数据。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其他相关协助;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盘点或者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向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六)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或其它相关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者可能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八)经请示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违规取得的资产予以封存。相关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执行封存再做请示报告;
(九)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有权要求代表公司在所属单位董事会等担任职务的人员做好协调工作,按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应当及时履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审计作业,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结合公司党委、董事会关注的管控重点,并评估和统筹所需内部审计资源,保证必要的审计覆盖和频率。
(一)公司所属的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单位均应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二)对所属正常运营的单位,每 3 年至少轮审 1 次;
(三)对重大项目、重点业务、重要风险领域,每 1-3 年至少轮审 1 次;
(四)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 1 次;
(五)对以往审计或者其他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新设或者新收购的单位、经营业务或者内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审计。
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审议后实施,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随意调整审计计划。确需调整的,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审前准备,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和人员分工,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开展前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机构开展会商,了解被审计单位信访举报、政治生态、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及整改等情况,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对重要事项编制审计事实确认书,及时汇总审计结果和编制审计报告,规范整理和归集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除有保密要求的审计项目外,现场审计期间,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 5 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审计部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对于最终仍然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部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通过审计报告形式形成内部审计成果,并履行报批、签发等程序。由审计部以文件形式送达公司总经理、主管被审计单位的公司领导、协同整改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离任审计还应送达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对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整改情况等进行台账管理。还应当根据问题性质、导致后果等逐条对问题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分为重大问题、重要问题、一般问题三类。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逐条对领导人员应承担责任进行认定,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两类。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明确具体业务的审计重点、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审

中信重工601608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