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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股份:神马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公告时间:2025-09-23 19:19:23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4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
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97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
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方案,将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如果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审议通过本方案,将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六)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5 年 9 月 23 日,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情况
根据《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公司将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神马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回购股份方案后依法通知债权人。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9/24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5/9/23

预计回购金额 10,000万元~20,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4.97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668.00万股~1,336.01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6581%~1.3161%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注销。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14.97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10,000 万元(含)、上限 20,000 万元(含)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668.00 万股
至 1336.0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6581%至 1.3161%,本次回购
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注销。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
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拟回购的
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97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
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
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9,826,00 0.9680 9,826,00 0.9744 9,826,00 0.9809
0 0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005,29 99.0320 998,616, 99.0256 991,936, 99.0191
6,387 360 334
股份总数 1,015,12 100 1,008,44 100 1,001,76 100
2,387 2,360 2,334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01,347 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65%、2.50%,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
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
减持计划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神马股份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
编号:2025-063),董事长李本斌先生计划自 2025 年 8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神马股份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
经自查,除董事长李本斌先生根据上述减持计划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减持公
司股份 15,000 股外,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后续有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如适用)
不适用
(十三)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
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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