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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3 16:48:22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2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3日(星期二)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26人,代表股份344,694,2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5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560,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24人,代
表股份10,134,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9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24人,代表股份10,134,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98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24人,代表股份10,134,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98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431,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6%;反对2,8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3%;弃权4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6,871,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092%;反对2,8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343 %;弃权4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367,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8%;反对2,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6%;弃权4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807,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718%;反对2,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39%;弃权4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4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芜湖春兴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2,376,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6%;反对1,7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5%;弃权5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816,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291%;反对1,7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22%;弃权5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87%。
表决结果: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方一言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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