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特发信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2 20:34:01

证券代码:000070 证券简称:特发信息 公告编号:2025-42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发信息)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董事会第九届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未通过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调整等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作 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根据《中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简称“《党章》”)、根据《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定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和深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和深圳市的
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成立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成立的股份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1999年7公司于1999年 7 月,经深圳市政府 月,经深圳市政府深府办〔1999〕70号文深府办〔1999〕70号文批准,以发起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16326】(原
号深司字N53547 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53547)。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 责任股东。
无限责任股东。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 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 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
列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人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公司集中托管。 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特发信息000070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