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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特发信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2 20:33:57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原则上实行分设。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首期聘任试用期一年。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五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必须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依据劳动法等法规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拟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工的薪酬和福利政策,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和奖惩;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额度内,行使资金运用、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方面的权限,执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十二)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或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四)《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及本细则,定期向董事会、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拓市场,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八)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管理全公司员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九)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经营范围;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公款私存;
(八)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资产或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章规定的其他应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审计部门任主要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二节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权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分工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或根据总经理授权签发有关业务文件。总经理不在岗时,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按分工负责领导相关的经营工作。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有效的专业意见;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定期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向总经理报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及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负责制订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业务政策、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监
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六)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络及同行业交流;
(七)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风险识别和控制;
(八)有责任加强主管工作范围内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整体素质的提升;
(九)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及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告总经理;有权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工作分工及具体职责由总经理决定,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具体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
(二)参与制订公司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运作、全面预算管理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四)拟订、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改制、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及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
(七)调阅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资料,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会议或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和解释;
(八)对规定的事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联签。
第三节 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适用《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全部规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本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的总经理;经营层人员在本
公司外其他企业、社会学术团体或公益活动组织中的兼职情况应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向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经营层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规模及工作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和管理工作。公司的机构设置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经营管理事宜,由总经理召集经营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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