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2 17:25:08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定的要求披露的信息
及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定和通知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的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任何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
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具体内部审核程序依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信设备,并保证
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告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余为临时公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并将报告内容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纸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一
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
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