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8 17:17:41
证券代码:300160 证券简称:秀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9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鑫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3,949,8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61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651,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1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8,601,2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628%,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2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651,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1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7,407,4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198%;反对 1,07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4340%;弃权 1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3346%;反对 1,07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1952%;弃权 1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7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814,2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812%;反对 1,67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6733%;弃权 1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6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5815%;反对 1,67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9870%;弃权 1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3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813,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807%;反对 1,67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6720%;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6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5578%;反对 1,6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9139%;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2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697,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344%;反对 1,78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189%;弃权 1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0811%;反对 1,78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4250%;弃权 1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939%。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530,0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669%;反对 1,9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868%;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8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4715%;反对 1,9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540%;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7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7,120,5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44%;反对 1,36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5493%;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7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8.1666%;反对 1,36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3589%;弃权 1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7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郑华菊律师、杜安苏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