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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9-17 16:44:16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的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同意。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防范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之下属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进行核实、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信誉、信用良好,并具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公司发展前景及行业前景;
(3)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4)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同时应对提供担保的利益及风险进行评估,财务部在完成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具有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范围为《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
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委派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取得公司相关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明确无歧义,并经公司法务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
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质押担保的范围及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法律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合同对方修改或拒绝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间,如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时,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法律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负责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誉的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并将相关情况填报于对外担保情况表。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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