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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志科技: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7 16:08:35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
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公司不得成为对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
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
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
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部
门和人员,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
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四章 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
尽的会计核算,并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
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先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 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
(三) 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披露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
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十九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
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
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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