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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6 18:40:27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500号来福士办公楼18楼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9月15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6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5年9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2. 出席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95人,代表股份
351,466,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300%。其中:
(1)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4名股东,代表股份284,921,4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28%。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1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544,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7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以下议案:
1. 《关于调整公司管理架构的议案》
1.01 《关于调整公司管理架构》
1.02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新增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公司章程》
2.02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3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1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1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管理架构》《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盖章) 胡松松
经办律师:
张建立
经办律师:
许知难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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