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传动: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5 20:09:46
证券代码:300904 证券简称:威力传动 公告编号:2025-067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9 月 16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9.12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90 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1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9.12万股,授予价格为31.9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31.90 元/股。
(四)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177 人,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一个归属期 20%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二个归属期 30%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三个归属期 50%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满足以下条件:
2025 营业收入不低于 8.00 亿元且净利润不低于 4,985.37 万元。
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00 亿元且净利润不低于 1.50 亿元。
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个归属期
2027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9.20 亿元且净利润不低于 1.80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 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下表确定 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评分档次 A B C D E
绩效考核评分(S) ≥85 (85,80] (80,75] (75,60] <6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80% 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 年 8 月 29 日至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发表了《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披露了《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对截止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