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5 19:30:40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64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2025年9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5)和《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2025 年 9 月 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1 号 10 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3 人,代表股份 141,270,289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1,105,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89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2 人,代表股份 10,165,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9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2 人,代表股份 10,165,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9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2 人,代表股份 10,165,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99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6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3,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217%;反对 4,17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0512%;弃权 36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71%。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60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55%;
反对 4,28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35%;弃权3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96,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753%;反对 4,28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1589%;弃权 3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58%。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573,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4%;
反对 4,3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54%;弃权39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8,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959%;反对 4,3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3232%;弃权 39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09%。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581,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10%;
反对 4,2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35%;弃权40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46%;反对 4,2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1579%;弃权 40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75%。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5.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643,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51%;
反对 4,2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04%;弃权3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8,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75%;反对 4,2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8372%;弃权 3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53%。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6.00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785,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52%;
反对 4,0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65%;弃权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80,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85%;反对 4,0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2543%;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71%。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7.00 《关于<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614,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44%;
反对 4,25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00%;弃权40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9,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93%;反对 4,25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8323%;弃权 40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85%。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8.00 《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624,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14%;反对 4,2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20%;弃权
3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66%;反对 4,2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9985%;弃权 3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48%。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9.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585,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7%;
反对 4,2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89%;弃权4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0,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120%;反对 4,2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0949%;弃权 4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31%。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黄勇律师和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