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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诚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9-15 16:10: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如意 联系方式:021-2216999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保荐代表人姓名:岑圣锋 联系方式:021-2216999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华海诚科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
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3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4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体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进一步完善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的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公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司的内控制度并规范运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9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及其他相关文件。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进行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不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后五个交易 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告的情况 。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11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述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情况。
以纠正。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12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
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13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
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等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14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5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 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
16 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
项。 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02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三、重大风险事项
2025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技术风险
1、先进封装用环氧塑封料产业化风险
环氧塑封料及芯片级电子胶黏剂是半导体封装的关键材料,产品性能直接影响半导体器件的质量。随着封装形式不断演进,先进封装占据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先进封装所呈现出高密度、多功能、复杂度高等特点对半导体封装材料提出了更高的性能要求,下游封装厂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也需要履行更为严苛的考核验证。在高端半导体封装材料由外资厂商垄断的背景下,预计公司在先进封装领域的部分高端封装材料得到芯片设计公司与封装厂商广泛认可并实现产业化仍需要一段时间。此外,影响公司先进封装用产品收入放量的主要因素包括芯片设计公司与封装厂商的意愿、对外资产品成功替代的示范效应、客户试错成本、先进封装的终端应用领域对塑封料厂商技术水平的要求、终端客户额外的考核验证以及下游竞争格局与景气度等,未来,若上述因素未达到公司预期,将导致公司应用于先进封装的产品的产业化不及预期,进而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研发不及时或进度未达预期风险

公司紧跟下游封装技术的演进趋势,构建了可应用于传统封装与先进封装领域的技术与产品布局。然而,目前公司整体的技术水平与外资主要厂商仍存在差距,尤其在高端产品领域的验证与应用的机会相对较少。因此,如果公司不能紧跟半导体封装材料的技术发展趋势,或未能充分关注客户的定制化需求,公司将可能由于技术研发不及时或研发进度未达预期,导致无法及时推出新产品而影响收入增长,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与技术泄密风险
半导体封装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性行业,研发团队的稳定性、配方技术与生产工艺技术的创新性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基础,也是公司能持续取得技术突破的核心因素之一。如果未来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技术、配方等保密信息泄露,可能存在核心技术泄密或被外界盗用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产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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