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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2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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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6:1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杭州
市滨江区江虹路 459 号 A 座,公司 2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即 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 2025 年 9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所代表股份为 101,890,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083%。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856,72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487,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5%;反对 24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17%;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219%;反对 2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9825%;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655,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9%;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8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98%;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846%;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①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655,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9%;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8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98%;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846%;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6%。
②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655,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9%;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8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98%;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846%;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6%。
③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654,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2%;反对 80,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84%;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323%;反对 80,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021%;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谢天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沈雨琦
律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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