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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20:24:1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报告及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报告及其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宝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 920 号) 审核批准,公司股票于 2022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华宝新能”,证券代码“301327”。
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7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0086655P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
七 2 层、3 层(一照多址企业)
法定代表人 孙中伟
注册资本 17438.1356 万元
营业期限 2011 年 7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研发与销售;新能源产品、电子产
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动力电池、储能
电池系统的开发与销售;软件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的再回
收利用技术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销售;电池管理系统、换
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研发与销售;电动
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
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研发与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技
术开发与销售;软件技术服务,软件技术转让,电子商务平台的开
经营范围 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
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
服务,家用电器零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
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生
产;动力电池的生产与制造;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电池
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生
产;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
置、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生产;太阳能配件加工制
造;太阳能电池加工制造;家用电器生产。
根据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经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3-300 号)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3-301号)、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华宝新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宝新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宝新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华宝新能具备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条件。
二、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华宝新能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其已载明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认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 激励对象的确认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2.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71 人,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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