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2 18:25:26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法源依据
为保障资产,落实信息公开,配合日月光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月光投控”)《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有关规定订定
本处理程序,并应依本处理程序规定办理。本处理程序如有未尽事
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条 资产范围
一、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
表彰基金的有价证券、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受益证券
及资产基础证券等投资。
二、不动产(含土地、房屋及建筑、投资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及设备。
三、会员证。
四、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
资产。
五、使用权资产。
六、金融机构的债权(含应收款项、买汇贴现及放款、催收款项)。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并、分立、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的资产。
九、其他重要资产。
第三条 名词定义
一、事实发生日:指交易签约日、付款日、委托成交日、过户日、
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足额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之日等日
期,在前者为准。但属需经主管机关核准的投资的,以上述日
期或接获主管机关核准之日的在前者为准。
二、专业评估师:视上下文情况指不动产评估师或其他依法律得从
事不动产、设备评估业务者。
三、衍生性商品:系指其价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
格、汇率、价格或费率指数、信用评等或信用指数、或其他变
量所衍生之远期契约、选择权契约、期货契约、杠杆保证金契
约、交换契约,上述契约之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组合式
契约或结构型商品等。惟所称的远期合约,不含保险合约、履
约合约、售后服务合约、长期租赁合约及长期进(销)货契约。
四、依法律合并、分立、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的资产:指
依法进行合并、分立或收购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或发行新股
受让其他公司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受让),依照日月光投控《取
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相关的定义办理。
五、关系人、子公司:应依日月光投控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认定
之。
六、本处理程序所称一年内指以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为基准,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且已依规定公告部份免再计入。
七、本处理程序所称最近期财务报表指公司于取得或处分资产前
依法公开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财务报表。
八、日月光投控:指本公司间接控股公司-日月光投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第四条 投资范围及额度
本公司及子公司除取得供营业使用的资产外,投资购买非供营业使
用的不动产及其使用权资产或有价证券,其额度的限制分别如下:
一、各公司非供营业使用的不动产及其使用权资产的总额不得超
过该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二、各公司有价证券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百。
三、各公司投资个别有价证券的限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最近期财务
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本公司及子公司于进行集团组织架构重组或对转投资事业持有的股
份,如有属担任各该事业主要法人董事、法人监事或设立时参与投
资者时,不适用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的限制;惟转投资事业为专业
投资的公司应予计入限额。
第五条 本公司取得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律师法律意见书或证券公司
报告,该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证券公司及其评估师、会计师、
律师或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未曾因违反证券交易法、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商业会计法,或有诈欺、背信、侵占、伪造文书或因
业务上犯罪行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但执行完
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已满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 与交易当事人不得为关系人或有实质关系人之情形。
三、 公司如应取得二家以上专业估价者之估价报告,不同专业估价
者或估价人员不得互为关系人或有实质关系人之情形。
前项人员于出具估价报告或意见书时,应依其所属各同业公会之
自律规范及下列事项办理:
一、 承接案件前,应审慎评估自身专业能力、实务经验及独立性。
二、 执行案件时,应妥善规划及执行适当作业流程,以形成结论并
据以出具报告或意见书;并将所执行程序、搜集数据及结论,
详实登载于案件工作底稿。
三、 对于所使用之数据源、参数及信息等,应逐项评估其适当性及
合理性,以作为出具估价报告或意见书之基础。
四、 声明事项,应包括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性与独立性、已评估所使
用之信息为适当且合理及遵循相关法令等事项。
第六条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依本处理程序或相关法律规定应经董事
会通过者,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公司应将董
事异议资料送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依前项规定将取得或处分资产交易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
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
应于董事会议记录载明。
第二章 取得或处分资产
第七条 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处理程序
一、 作业程序
(一)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长短期有价证券,悉依本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办理。
(二) 授权额度及层级
1. 短期有价证券的取得或处分与财务调度有关者(如买卖
附买回、卖回条件的债券、申购或买回证券投资信托事
业发行之货币市场基金等),由执行单位依本公司内部
核决权限呈核办理。
2. 除第 1 项以外,其取得或处分长短期有价证券金额为新
台币三亿元或以下者,授权董事长决行,并于事后向董
事会报告;其取得或处分长短期有价证券金额超过新台
币三亿元者,应于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可执行。
3. 取得或处分资产,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规定,须经股
东会决议或承认或报告股东会者,并应遵照办理之。
(三) 执行单位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长、短期有价证券的执行单位为财务部门。
二、 评估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应于事实发生日前取具标的公
司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
数据,由执行单位进行相关的效益分析并评估可能的投资风
险。
(二)价格决定方式及参考依据:
1. 取得或处分已于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依当时
的股票或债券价格决定。
2. 取得或处分非于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应考虑
其每股净资产、获利能力、未来发展潜力、市场利率、
债券票面利率及债务人债信等,并参考当时最近的成交
价格议定。
三、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如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
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应于事实发生日前洽请会计
师就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表示意见,但该有价证券具交易市场的
公开报价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取得或处分不动产、设备或其使用权资产处理程序
一、 作业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处分不动产、设备或其使用权资产,悉依本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办理。
(二)授权额度及层级
1. 取得或处分不动产、设备或其使用权资产应依公司内部
核决权限逐级呈核办理。
2. 依上述本公司内部核决权限规定应提报董事会者,如为
配合业务需要及争取时效,在不超过本公司最近期财务
订约,并于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3. 取得或处分资产,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规定,须经股
东会决议或承认或报告股东会者,并应遵照办理之。
(三)执行单位
本公司从事取得或处分不动产、设备或其使用权资产的执行
单位为使用部门与相关权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