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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维科技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0 16:42:19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
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2025 年 8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宁波市柳汀
街 225 号月湖金汇大厦 20 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9 人,代表股份 19095815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9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762341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6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5 人,代表股份 333474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监高授权委托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明的议案,即《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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