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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亿精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9 18:33:50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079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人数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 ESG 管理等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除《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的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在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
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无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是否符合本制度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并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等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北交所将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根据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北交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北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会,或者取消股东会相关提案。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
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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