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09 18: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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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舒华体
育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维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7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2,683,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797%,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1,709,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411%。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74,101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86%。
(3)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合计 16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735,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9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527,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 10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529,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 9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张维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735,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92,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4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维建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选举黄世雄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740,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97,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0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黄世雄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 选举吴端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747,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3,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4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吴端鑫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 选举苏吉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735,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92,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43%。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苏吉生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5 选举张奇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735,6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92,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46%。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奇炜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戴仲川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744,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1,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4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戴仲川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曾繁英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736,2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92,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6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曾繁英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选举黄种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739,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96,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7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黄种杰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