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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威: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08 19:41:12

证券代码:832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5-065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2025年9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各种安排,均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和实现公司持续经营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
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依法依规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该董事就任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九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能有足够的了解。
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制度,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除提供担保外);
(七)对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 10%以上不足 30%的项目,以及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 10%以上不足 30%的资产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公司发生的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5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七)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八)对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 30%以上的项目,以及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 30%以上资产的项目,应当报股东会批准。
(九)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控股子公司除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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