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08 17:53:36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所述的大股东(即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减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前述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计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述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