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关于参与出资设立咸宁东高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5 18:54:5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出资设立咸宁东高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及金额:
咸宁东高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咸宁东高基金”或“基金”或“合伙企业”)。
咸宁东高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其中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湖高新”)作为咸宁东高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20,000 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投资”或“基金管理人”)作为咸宁东高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参与出资设立咸宁东高基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方尚未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基金尚处于筹划设立和募集阶段,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待完成募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基金拟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经济环境、行业竞争、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经营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且投资周期较长,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经营管理状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管控投资项目尽调、论证等过程,切实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湖投资、咸宁高新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资本”)、咸宁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产业”)共同发起设立“咸宁东高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名称为准)。咸宁东高基金规模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 20,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占基金规模的 40%;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湖投资认缴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占基金规模的 10%;咸宁资本认缴出资人民币 12,5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占基金规模的 25%;咸宁产业认缴出资人民币 12,5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占基金规模的 25%。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咸宁东高基金将重点投资新材料、先进制造、大健康、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领域的优质企业。
公司与东湖投资、咸宁资本、咸宁产业共同出资设立咸宁东高基金的事项,不构成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参与出资设立咸宁东高基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基金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武汉东湖高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人代表:廖彤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15 年 10 月 28 日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花城大道 9 号武汉软件新城 1.1
期 A8 栋(原 A3 栋)4 层 401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湖投资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咸宁高新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咸宁高新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邹睿诚
注册资本:人民币 6,4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13-08-23
注册地址: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范围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咸宁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三)咸宁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咸宁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董亚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24-12-31
注册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高新开发区旗鼓大道 1 号(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住房租赁;商务秘书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科技中介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持股 70%;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0.00%。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咸宁产业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拟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企业名称:咸宁东高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2、基金管理人:武汉东湖高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规模:人民币 50,000 万元
4、基金存续期限:投资期 4 年,退出期 3 年。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基金存续期可延长 2 年。
5、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认缴比例
(%)
武汉东湖高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货币 5,000 10.00
(基金管理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0,000 40.00
咸宁高新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500 25.00
咸宁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500 25.00
合 计 50,000 10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参与基金募集的各投资人尚未支付投资款项,后续将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6、出资安排:各合伙人出资缴付时间、金额及其他要求以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为准。各合伙人的出资应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缴付,出资应由各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别缴付。
(1)首期出资安排:咸宁东高基金自营业执照首次签发后,普通合伙人向
各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期出资实缴,实缴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40%,即东湖投资、咸宁资本、咸宁产业、东湖高新分别实缴 2,000 万元、5,000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具体实缴金额和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缴款通知书为准;(2)后续出资安排:各合伙人完成首期出资实缴后,咸宁东高基金已投金额达到基金可投金额的 70%时,基金管理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书面缴款通知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每笔出资实缴,具体每笔实缴金额和期限以缴款通知书为准。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8、基金管理模式:
东湖投资为咸宁东高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负责主持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等。
9、投资决策:
咸宁东高基金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由 5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东湖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推荐委员 2 名,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推荐委员 1 名,咸宁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推荐委员 1 名;咸宁产业作为有限合伙人推荐委员 1 名。投委会采取一人一票制,得到全体投委四票及以上赞成票的,投资决策有效。
10、投资领域:重点投资新材料、先进制造、大健康、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领域的优质企业。
11、投资对象:投向东湖高新园区的企业以及拟入园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实缴出资的 30%。
12、投资限制:基金对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实缴出资的 20%,如超过则须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13、退出机制:投资项目 IPO 后二级市场退出;投资项目被上市公司并购退出;股权转让;投资项目的大股东回购等。
14、经营亏损承担:基金经营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如因基
金管理人(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未能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合伙协议或明显不作为行为),导致咸宁东高基金亏损,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该等亏损并向咸宁东高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15、基金债务: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基金债务仅包括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交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和长期借款;本合伙企业涉及到的上述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清算: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86 条至 92 条及合伙协议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17、基金利润分配方式: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覆盖该全体合伙人(包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