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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05 17:24:26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变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提前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设的股票帐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至少 2 天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同时交证券投资部按规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时间。
第三章 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窗口期买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禁止短线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公司有权没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违法违规所得收益,并依据买卖公司股份金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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