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车科技: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5 17:23:09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标准与考核管理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但在公司控股股东任职或者由股东委派的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由岗位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岗位薪酬基于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基于个人绩效完成情况、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经总经理提议后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相关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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