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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04 16:13: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30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港务、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厦门港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购买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码头集团)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厦门港务就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 6 个月至《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厦门港务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申请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的核查期间为厦门港务就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 6 个月至《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4 年 9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5 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30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修正)》(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厦门港务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 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厦门港务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厦门港务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间期末
(股) (股) 持股数(股)
洪宝财 集装箱码头集团总经理 1,500 6,600 0
陈慧贞 洪宝财的配偶 0 26,000 0
苏美丽 集装箱码头集团副总经理黄鹭旭的 118,000 108,000 10,000
配偶
苏娜贞 集装箱码头集团副总经理林大煜的 9,000 44,000 0
配偶
黄田山 新海达公司总经理、原港务控股企
划部副经理 0 1,200 0
黄琦璇 集装箱码头集团综合部副经理 0 6,500 0
吴洁 厦门港务独立董事黄炳艺的配偶 0 500 0
卢冬阳 厦门港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郑
芙蓉的配偶 43,900 43,900 0
王海洪 港务控股副总经理 63,900 63,900 0
颜华锟 福建省港口集团办公室主任 0 5,800 0
郑清 颜华锟的配偶 3,500 15,600 0
何惠英 福建省港口集团党委宣传部主任吴 55,800 91,700 0
晓兰的母亲
余子翔 福建省港口集团发展改革部副经理
黄钟钡的配偶 8,500 8,500 0
张罗鸣 福建省港口集团发展改革部工作人
员 2,000 2,000 0
出具的说明文件、对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部分相关自然人的股票账户过往交易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针对上述洪宝财、黄田山、黄琦璇、王海洪、颜华锟、张罗鸣买卖厦门港务股票的情形
洪宝财、黄田山、黄琦璇、王海洪、颜华锟、张罗鸣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成,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针对陈慧贞、郑清买卖厦门港务股票的情形
陈慧贞、郑清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成,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不存在任何人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针对苏娜贞、吴洁、何惠英买卖厦门港务股票的情形
苏娜贞、吴洁、何惠英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及与本人存在亲属关系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不存在任何人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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